
排污許可證是否必須由產權單位辦理?
排污許可證不是必須由產權單位辦理,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申請排污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排污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排污許可證申請、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等服務,但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按期持證排污,落實排污許可證申領承諾,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規范排污行為,不得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應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對監測數據、臺賬記錄等的核查。
炳旭環境公司承接多家“重點管理”及“簡易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申報、變更、排污許可證后期維護、排污許可證監測、執行報告填報工作,在為企業安排申報、自行監測和填報的同時,積極為企業梳理各個產污環節存在的環境問題,幫助企業建立臺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