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具體分為哪幾類?
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具體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
(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三)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炳旭環境公司承接多家“重點管理”及“簡易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申報、變更、
排污許可證后期維護、排污許可證監測、執行報告填報工作,在為企業安排申報、
自行監測和填報的同時,積極為企業梳理各個產污環節存在的環境問題,幫助企業建立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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