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者的形式區別是,環評是一套文件,有幾十頁相當于一本書,是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制作的,排污證是一張紙,是行政機關(環保部門)發放的,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兩者都是我國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環評管準入,許可管排污,或者叫排污管運營,銜接好了,便可以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排放控制、污染治理的全過程監管。這一組制度的銜接有天然優勢,事權同屬環保部門,且都在改革階段。目前,環保部對兩者的銜接也已有細化的設計。2017年11 月,環保部印發《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對各種情況下環評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作了具體安排。
重點來了,二者是是什么關系呢?
環境影響評價,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重要依據。申領排污許可證時,須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言下之意,取得了排污許可證的,理論上已經完成了環評。分期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應當列明分期建設內容及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建設單位據此分期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的內容與環評要求的關系。
環保部門結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審查,嚴格核定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
顯然,環評與排污不是一回事兒,別再傻傻地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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