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7)《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
(8)《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條;
(9)《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
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45個工作日
4.承諾審批時限:27個工作日
炳旭環境公司承接多家“重點管理”及“簡易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申報、變更、
排污許可證后期維護、排污許可證監測、執行報告填報工作,在為企業安排申報、
自行監測和填報的同時,積極為企業梳理各個產污環節存在的環境問題,幫助企業建立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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