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位于北京采育經濟開發區,主要從事汽車濾清器的生產、組裝,為了滿足市場需求,我公司于2018年12月增加了熱熔膠定型工藝,
安裝了UV光氧催化裝置,廢氣經設施處理后通過15m排氣筒一直達標排放。新增加的熱熔膠工藝中,使用的熱熔膠為本體型膠粘劑,
年用量為4t/a,小于10t/a,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量》(GB33372-2020) “表3本體型膠粘劑VOC含量限量” 中“其他”限量值要求。
因此,特向貴局申請認定,我公司在2018年12月新增加的熱熔膠定型工藝的行為,是否應辦理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手續,如應辦理,依據是什么?另外,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22年本)》中的
“三十三、汽車制造業36—71、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僅有涂裝工藝且年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噸以下的”
進行項目環評類別判定,這個新增加的熱熔膠工藝是不是就不應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了?
2019年12月2日我公司申次首領了排污許可證,2022年11月30日變更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管理,在這個過程中,
也一直沒有人提出關于熱熔膠工藝存在環保手續問題。
對于新增加熱熔膠工藝的環保手續問題,我公司該怎么做才能符合環保要求呢?
根據您描述,新增工藝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22年本)中71項進行判別,
但“熱熔膠定型工藝”不屬于“僅有涂裝工藝且年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噸以下的”這種情況,應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請您核對本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判別屬于報告書或者報告表,也可以咨詢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
感謝您對我市生態環境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炳旭環境公司協助不同行業的多家企業完成環評及驗收工作,積累了大量的環評及驗收服務經驗。
協助企業解決環評及驗收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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