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建設項目的建設主體變更,是否還需要重新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您好! 您的來信已收悉,現根據您提供的情況答復如下: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
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如果只是項目建設主體變更,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未發生重大變動的,以及項目不存在環評文件批復超過五年才開工建設的,無需重新報批或者報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請您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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